賄賂無罪?!政府變相鼓勵『買心安』?!

賄賂這件事情到底是怎麼定義的呢?僅是考慮單純的對價關係嗎?
辜仲諒花了三億去買心安,結果是無罪??
這也太扯了吧

如果有人花三億到廟裡買心安,不知道會怎樣喔!

想要攀關係的送禮~無罪?
送了禮之後解釋這個禮只是單純的~買心安??

心安了嗎?

還有『沒有證據證明辜仲諒給錢『前』,中信銀或中信集團有公務上具體事務或金融政策,需要扁用其影響力影響承辦公務員』
看這個『前』字,假設大家勉強相信這些錢是要攀關係,只想要買心安的話,那就是攀了關係之後,自己心也安了,『才可能』有辦法去『利用』這個關係,然後『安心』的去『請求協助』吧!

這個判決該不會是給我們這樣的一個啟示
以下純屬幻想,沒有任何指控的意思

開始作白日夢~幻想去吧!

----開始幻想----
假設小估是一個攤販
日前小估看到了管區員警,他想要『認識』管區員警,因為他有點擔心管區員警會找他麻煩
所以就拿了一筆現金三萬元去拜訪這位管區員警。

小估:自己很尊敬盡忠職守的員警,因此對您的的行為很仰慕,所以想認識您,這是一點點小意思(現金三萬元),當作見面禮吧!

管區員警:我是公務人員不能收錢的。

小估:這個不是給你的,是要給你的家人,可以讓小孩買些文具,帶老婆去吃吃飯用的啦!沒關係的,又沒人知道。

管區員警想想自己好像有點缺錢,就勉為其難收下了(有沒有收賄賂的嫌疑,我不知道)

小估很開心管區員警收了錢,這樣他就心安多了,起碼有了關係,比較不怕被找麻煩(事實上管區員警也沒真的找過他麻煩)

送了錢之『後』,小估認為自己跟管區員警的關係已經不錯了
開始動其他的歪腦筋,想要把自己的攤位延伸到旁邊的公有地去,他認為管區員警應該不會有意見吧!

小估不禁想著擴大後的攤位,以後生意興隆,人家說『有關係就沒關係』真的是對的,一點點攀關係,買買心安的錢,就當作投資吧,說不定日後回收更多呢!人家辜仲諒送了三億都沒罪,我才送三萬也不可能有罪的!


------幻想結束------------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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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億買心安 沒對價關係 辜仲諒無罪
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嫌圖利罪和違反政治獻金法,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,圖利罪的上訴並不符合可上訴、違背法令的理由,政治獻金法則是不能上訴三審案件;檢察官上訴不合法,因此駁回檢方上訴,判決辜仲諒無罪確定

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,認同前審的認定結果,即辜仲諒給扁家的三億元是「不樂之捐」的政治獻金並非被「勒索」且沒有對價關係。捐錢給扁珍的動機,純粹是認同扁珍的理想,有搭攀關係的企圖、買心安的意味

檢方原先起訴認定,辜仲諒前後致贈扁珍八筆共三億元款項,九十三年四月施行政治獻金法後,明訂政黨代表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,不能收受政治獻金,當時民進黨主席的陳水扁與吳淑珍仍以政治獻金名義,向辜仲諒要錢。

一審認為,辜仲諒雖曾擔任中國信託銀行總經理,但遍查相關卷證,沒有證據證明辜仲諒給錢前,中信銀或中信集團有公務上具體事務或金融政策,需要扁用其影響力影響承辦公務員,故給錢並沒有對價關係。

政治獻金法第廿六條處罰的是政黨、政團或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專戶而收政治獻金,但民進黨已設專戶,就算扁珍沒存入專戶,違反的是第十條的行政處罰規定。

因此,前年九月十一日,北院一審就辜仲諒捐獻三億元部分,判決扁珍圖利和違反政治獻金法都無罪。檢方上訴高院後,今年六月十一日二審維持一審原判,判決上訴駁回。

最高法院受理二審檢察官上訴,昨日認為還是應該維持第一審諭知扁珍均無罪的判決,理由是圖利罪的上訴,並沒有符合可上訴、違背法令的理由;政治獻金法則是不能上訴三審案件,檢察官上訴不合法。駁回檢方上訴。

辜家友人昨日對判決結果表示,龍潭土地交易,當初辜仲諒只是幫助台泥董事長辜成允,「引介」給吳淑珍,因此,始終只是證人角色,辜家目前重點是爭取「紅火案」二審平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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